按照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监检查的意见》、《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》、省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等要求,结合省局年度化妆品监管工作重点内容,现制定检查计划如下:
一、职责划分
化妆品监管处负责统筹全省化妆品监管工作,负责许可现场核查及有因检查。检查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、注册人、备案人(含委托生产)常规检查以及违法线索查处等,配合省局完成其他相关检查工作。
二、检查重点
(一)重点产品。使用新原料化妆品、特殊化妆品、儿童化妆品、眼部化妆品、牙膏,其他容易出现质量安全风险的化妆品。
(二)重点企业。使用监测期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企业;生产特殊化妆品、儿童化妆品、眼部化妆品及牙膏的企业;备案的产品涉及安全风险问题,被责令停止生产或销售的企业;以往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企业;接到过投诉举报或抽检不合格情况的企业;有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企业。
(三)重点内容。一是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执行《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》情况开展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监督检查,其中重点项目作为检查重点。有委托生产的,还要对其委托生产情况实施检查。二是检查注册人、备案人的基本条件,在备案后技术核查中出具整改意见的情形,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、被要求停止生产销售等情形。
三、检查频次
(一)许可检查。应企业申请,组织开展现场核查,该类检查不受年度检查频次限制。
(二)常规检查。一是检查分局结合辖区企业具体情况,对所有化妆品生产企业,每户每年常规检查不超过1次。二是掌握辖区内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底数,按工作需要组织实施常规检查,每户每年常规检查不超过1次。
(三)有因检查。化妆品监管处根据掌握的企业质量安全风险情况,对化妆品生产企业适时开展有因检查。
四、工作要求
一是落实监管责任。各检查分局应高度重视化妆品产品的生产质量安全,充分认识化妆品生产环节的重要性、必要性,按照工作计划,结合工作实际,明确工作任务,制定检查方案,确保监管责任的落实。
二是提高监管效率。监督检查可以与生产许可变更、生产许可延续、飞行检查、专项检查等相结合,综合运用现场检查、非现场检查等方式方法,提高监管效率。坚持效果导向,对以往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企业开展“蹲点式”检查,一站式服务、一次性帮助企业整改提高。
三是注重经验总结。各检查分局应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,于11月30日前将年度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及检查报告报送至化妆品监管处。如遇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情况,及时与省局化妆品监管处沟通并妥善处理。